@浙江人,8月起施行的这部综合性法规与你息息相关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法规。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发布人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来进行整体设计,强调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注意处理好与上位法和相关省法规的关系。
体现浙江特色,总结固化浙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探索经验,增强浙江辨识度。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注,着力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难点和共性问题。
郎文荣介绍,浙江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分布有790余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92种,高等植物分布有6100余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15种。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职责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制度。
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全省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平台。
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
尹林介绍,《条例》将公众参与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明确各类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构筑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格局。《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单位、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为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等各类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志愿者、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全过程社会监督。
更加注重源头防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这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
更加注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这次通过《条例》规定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及配额清缴等要求,为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有效规制。
更加注重数字化监管。近年来,浙江通过开发生态环境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和“浙里无废”“问题发现·督察在线”等场景应用,数字赋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条例》中贯穿数字化改革理念,明确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推动智能化、闭环化监督管理。
更加注重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衔接。《条例》与《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相衔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程序等要求,更大力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修复。
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浙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走在全国前列,这次在《条例》中明确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的思路,进一步把制度统一好、让市场作用发挥好。
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杜归真介绍,《条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和协同治理。
建立健全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海洋、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等。
要求相邻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陆海统筹、海河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动构建长江三角洲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污染治理,推进区域环境污染协同防治。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要把《条例》作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普法教育,做深做实《条例》的宣传、解读等工作,促进全社会广泛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及时制定配套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措施,抓紧把《条例》的规定落实到一项项具体的工作中去。特别是要列出清单,分解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对《条例》明确的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
聚力加强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组织开展各类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借助人大法律监督、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抓手,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压实各方环保主体责任。
编辑:李洲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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